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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
國發〔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是解決我國資源環境生態問題的基礎之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全方位全過程推行綠色規劃、綠色設計、綠色投資、綠色建設、綠色生產、綠色流通、綠色生活、綠色消費,使發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資源、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基礎上,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確保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我國綠色發展邁上新臺階。
(二)工作原則。
堅持重點突破。以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等為重點率先突破,做好與農業、制造業、服務業和信息技術的融合發展,全面帶動一二三產業和基礎設施綠色升級。
堅持創新引領。深入推動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加快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推行新型商業模式,構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
堅持穩中求進。做好綠色轉型與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產業接續、穩崗就業、民生改善的有機結合,積極穩妥、韌性持久地加以推進。
堅持市場導向。在綠色轉型中充分發揮市場的導向性作用、企業的主體作用、各類市場交易機制的作用,為綠色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明顯優化,綠色產業比重顯著提升,基礎設施綠色化水平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持續提高,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成效顯著,能源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碳排放強度明顯降低,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更加有效,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產體系、流通體系、消費體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綠色發展內生動力顯著增強,綠色產業規模邁上新臺階,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
二、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產體系
(四)推進工業綠色升級。加快實施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紡織、造紙、皮革等行業綠色化改造。推行產品綠色設計,建設綠色制造體系。大力發展再制造產業,加強再制造產品認證與推廣應用。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依法在“雙超雙有高耗能”行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完善“散亂污”企業認定辦法,分類實施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工業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管理。
(五)加快農業綠色發展。鼓勵發展生態種植、生態養殖,加強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管理。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加強農膜污染治理。強化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推進退化耕地綜合治理。發展林業循環經濟,實施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大力推進農業節水,推廣高效節水技術。推行水產健康養殖。實施農藥、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和產地環境凈化行動。依法加強養殖水域灘涂統一規劃。完善相關水域禁漁管理制度。推進農業與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產業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六)提高服務業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商貿企業綠色升級,培育一批綠色流通主體。有序發展出行、住宿等領域共享經濟,規范發展閑置資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務業綠色轉型,做好大中型數據中心、網絡機房綠色建設和改造,建立綠色運營維護體系。推進會展業綠色發展,指導制定行業相關綠色標準,推動辦展設施循環使用。推動汽修、裝修裝飾等行業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倡導酒店、餐飲等行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七)壯大綠色環保產業。建設一批國家綠色產業示范基地,推動形成開放、協同、高效的創新生態系統。加快培育市場主體,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綠色產業集團;引導中小企業聚焦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服務。進一步放開石油、化工、電力、天然氣等領域節能環保競爭性業務,鼓勵公共機構推行能源托管服務。適時修訂綠色產業指導目錄,引導產業發展方向。
(八)提升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循環化水平。科學編制新建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準入標準,完善循環產業鏈條,推動形成產業循環耦合。推進既有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循環化改造,推動公共設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級利用、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處置等。鼓勵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鼓勵化工等產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預處理和處置設施。
(九)構建綠色供應鏈。鼓勵企業開展綠色設計、選擇綠色材料、實施綠色采購、打造綠色制造工藝、推行綠色包裝、開展綠色運輸、做好廢棄產品回收處理,實現產品全周期的綠色環保。選擇100家左右積極性高、社會影響大、帶動作用強的企業開展綠色供應鏈試點,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制度體系。鼓勵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規范、咨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方式提高行業供應鏈綠色化水平。
三、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流通體系
(十)打造綠色物流。積極調整運輸結構,推進鐵水、公鐵、公水等多式聯運,加快鐵路專用線建設。加強物流運輸組織管理,加快相關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和信息共享,發展甩掛運輸、共同配送。推廣綠色低碳運輸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舊車船,港口和機場服務、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等領域要優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加大推廣綠色船舶示范應用力度,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加快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支持機場開展飛機輔助動力裝置替代設備建設和應用。支持物流企業構建數字化運營平臺,鼓勵發展智慧倉儲、智慧運輸,推動建立標準化托盤循環共用制度。
(十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推進垃圾分類回收與再生資源回收“兩網融合”,鼓勵地方建立再生資源區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引導生產企業建立逆向物流回收體系。鼓勵企業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廢物回收線上與線下有機結合,培育新型商業模式,打造龍頭企業,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完善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推廣典型回收模式和經驗做法。加快構建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系,加強廢紙、廢塑料、廢舊輪胎、廢金屬、廢玻璃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提升資源產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十二)建立綠色貿易體系。積極優化貿易結構,大力發展高質量、高附加值的綠色產品貿易,從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產品出口。加強綠色標準國際合作,積極引領和參與相關國際標準制定,推動合格評定合作和互認機制,做好綠色貿易規則與進出口政策的銜接。深化綠色“一帶一路”合作,拓寬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等領域技術裝備和服務合作。
四、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消費體系
(十三)促進綠色產品消費。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擴大綠色產品采購范圍,逐步將綠色采購制度擴展至國有企業。加強對企業和居民采購綠色產品的引導,鼓勵地方采取補貼、積分獎勵等方式促進綠色消費。推動電商平臺設立綠色產品銷售專區。加強綠色產品和服務認證管理,完善認證機構信用監管機制。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引領全社會提升綠色電力消費。嚴厲打擊虛標綠色產品行為,有關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四)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厲行節約,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因地制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開展宣傳、培訓和成效評估。扎實推進塑料污染全鏈條治理。推進過度包裝治理,推動生產經營者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提升交通系統智能化水平,積極引導綠色出行。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整治環境臟亂差,打造宜居生活環境。開展綠色生活創建活動。
五、加快基礎設施綠色升級
(十五)推動能源體系綠色低碳轉型。堅持節能優先,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動風電、光伏發電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水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生物質能、光熱發電。加快大容量儲能技術研發推廣,提升電網匯集和外送能力。增加農村清潔能源供應,推動農村發展生物質能。促進燃煤清潔高效開發轉化利用,繼續提升大容量、高參數、低污染煤電機組占煤電裝機比例。在北方地區縣城積極發展清潔熱電聯產集中供暖,穩步推進生物質耦合供熱。嚴控新增煤電裝機容量。提高能源輸配效率。實施城鄉配電網建設和智能升級計劃,推進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開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范。
(十六)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升級。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推動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廠網一體化”,加快建設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設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體。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減少生活垃圾填埋處理。加強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監管水平,嚴格執行經營許可管理制度。提升醫療廢物應急處理能力。做好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動大型海水淡化設施建設。
(十七)提升交通基礎設施綠色發展水平。將生態環保理念貫穿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全過程,集約利用土地等資源,合理避讓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國土空間,積極打造綠色公路、綠色鐵路、綠色航道、綠色港口、綠色空港。加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加氫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廣應用溫拌瀝青、智能通風、輔助動力替代和節能燈具、隔聲屏障等節能環保先進技術和產品。加大工程建設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力度,推動廢舊路面、瀝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十八)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相關空間性規劃要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統籌城市發展和安全,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開發強度,鼓勵城市留白增綠。建立“美麗城市”評價體系,開展“美麗城市”建設試點。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開展綠色社區創建行動,大力發展綠色建筑,建立綠色建筑統一標識制度,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推動社區基礎設施綠色化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立鄉村建設評價體系,促進補齊鄉村建設短板。加快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因地制宜推進農村改廁、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鄉村綠化美化等。繼續做好農村清潔供暖改造、老舊危房改造,打造干凈整潔有序美麗的村莊環境。
六、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
(十九)鼓勵綠色低碳技術研發。實施綠色技術創新攻關行動,圍繞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等領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戰略性、顛覆性科技攻關項目。培育建設一批綠色技術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創新基地平臺。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產業園區等力量建立市場化運行的綠色技術創新聯合體,鼓勵企業牽頭或參與財政資金支持的綠色技術研發項目、市場導向明確的綠色技術創新項目。
(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積極利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政策支持綠色技術應用。充分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作用,強化創業投資等各類基金引導,支持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建立綠色技術創新項目孵化器、創新創業基地。及時發布綠色技術推廣目錄,加快先進成熟技術推廣應用。深入推進綠色技術交易中心建設。
七、完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
(二十一)強化法律法規支撐。推動完善促進綠色設計、強化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嚴格污染治理、推動綠色產業發展、擴大綠色消費、實行環境信息公開、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法律法規制度。強化執法監督,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和問責力度,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配合。
(二十二)健全綠色收費價格機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合理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健全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完善節能環保電價政策,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繼續落實好居民階梯電價、氣價、水價制度。
(二十三)加大財稅扶持力度。繼續利用財政資金和預算內投資支持環境基礎設施補短板強弱項、綠色環保產業發展、能源高效利用、資源循環利用等。繼續落實節能節水環保、資源綜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做好資源稅征收和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工作。
(二十四)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發展綠色信貸和綠色直接融資,加大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考核力度。統一綠色債券標準,建立綠色債券評級標準。發展綠色保險,發揮保險費率調節機制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產業企業上市融資。支持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在國際市場開展綠色融資。推動國際綠色金融標準趨同,有序推進綠色金融市場雙向開放。推動氣候投融資工作。
(二十五)完善綠色標準、綠色認證體系和統計監測制度。開展綠色標準體系頂層設計和系統規劃,形成全面系統的綠色標準體系。加快標準化支撐機構建設。加快綠色產品認證制度建設,培育一批專業綠色認證機構。加強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等領域統計監測,健全相關制度,強化統計信息共享。
(二十六)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進一步健全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等交易機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運轉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償使用、市場交易、糾紛解決、配套服務等制度,做好綠色權屬交易與相關目標指標的對接協調。
八、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二十七)抓好貫徹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動到位,充分認識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加強督促落實,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具體措施,在抓落實上投入更大精力,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十八)加強統籌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做好年度重點工作安排部署,及時總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好經驗好模式,探索編制年度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報告,重大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二十九)深化國際合作。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加強與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領域的政策溝通、技術交流、項目合作、人才培訓等,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切實提高我國推動國際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積極貢獻。
(三十)營造良好氛圍。各類新聞媒體要講好我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故事,大力宣傳取得的顯著成就,積極宣揚先進典型,適時曝光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資源和違規亂上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等方面的負面典型,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國務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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